拼音xiàng zé
注音ㄒ一ㄤˋ ㄗㄜˊ
繁体象則
⒈ 犹法则。
引汉 董仲舒 《春秋繁露·保位权》:“黑白分明,然后民知所去就;民知所去就,然后可以致治:是为象则。”《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笛之长短,无所象则,率意而作,不由曲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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